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党建思政 >> 正文

防灾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防科党发〔2018〕96号 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防灾科技学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其它不宜公开的秘密。

5.在校园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传播兜售各种非法出版物。 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6.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绝接受其他合理工作任务安排。

7.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9.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3.科研成果违规署名或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14.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诋毁、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5.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学术成果等。

(四)工作生活方面

1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1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等各种违法活动。

18.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创建者、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造成平台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

19.造谣、传谣或侮辱、诽谤、诋毁他人。

20.违规长期私占多占办公场所,拒不退还。

(五)廉洁自律方面

21.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位评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2.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4.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5.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受理与调查

1.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案件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经有关部门转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所在部门或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取证,同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2.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取证部门或单位将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涉及转办件同时回复转办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委托相关部门或组织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需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3.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教育教学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术道德规范范围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工作生活和清正廉洁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

师德失范行为人同时是党员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同时提出党纪处理建议。

4.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取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确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0天。

第五条处理和处分意见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在第一款处理基础上,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学校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给予减发月岗位绩效,原则上不低于月岗位绩效的30%,月奖励绩效减发处罚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3.情节较重的,影响范围广,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了按照第三款处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被处分者应退赔财物。

5.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教职工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处分认定与执行

1.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相关组织认定的复核结果和处理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学校印发处理或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学生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开除处分的,依情况采取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七条申诉与监督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认定书或处分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教师工作部将书面申诉材料转达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复议,并在20个工作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本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延期与解除

对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做延期12个月处理;受处分期间有其他师德失范情形的,另案处理,处理时结合已受处分结果和已履行处分时间,合并给出处理结果并执行;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工作人员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人事处应当予以提供。

解除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应与处理或处分决定一起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问 责

第九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或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均需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条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