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防科党发〔2018〕34 2018年12月1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不断增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实效,依据《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防科党发〔2018〕34号),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四条考核采取百分制,每年组织一次,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内容、阵地与队伍建设、工作成效四部分。
(一)组织领导2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成立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小组;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
(二)工作内容3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检查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评议;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
(三)阵地和队伍建设3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重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健全网络舆情常态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网上舆论工作;选优配强宣传信息人员。
(四)工作成效2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教职工牢固树立和践行“三全育人”理念,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自觉立德树人;教职工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术研究无禁区,公开言论有纪律”的要求;师生中不存在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被视为不合格。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读书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中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攻击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行,放任不管或处置不力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听取被考核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文件、记录、台账和资料,同时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核实和征求意见。
(三)采取小型座谈和问卷测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四)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打分。
第七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30%的为优秀,其余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学校党委报告考核情况,经党委会确定后,对考核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