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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

(防科党发〔2018〕84号 2018年12月15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责任,构建上下齐抓共管、各级协调运转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建工作指导思想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并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党建工作总体目标为:围绕学校“铸魂、强能、暖心、聚力”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结合实际,找准党建工作着力点,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能力,为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党建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学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加强指导。

第五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承担日常工作和推进落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安全工作部、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主要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党建工作。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党委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教育部党组和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学校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领导和指导党组织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推进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引导和督促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稳定安全,建设文明和谐校园。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发挥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联系服务、团结凝聚师生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党务干部,加大对党务干部的培养力度。

(八)做好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日常检查、述职评议、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注重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实效的考核。

第七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负总责;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围绕中心任务,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抓党建的政治责任,正确把握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发挥在本单位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严把政治关。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机制,充分发挥对党建工作的主导作用和对重大事项的把关作用。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优化党支部设置,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强化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具体指导党支部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服务师生的主体作用,加强党支部工作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等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报告会、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力度,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七)协助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聘、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

第八条党支部是开展党建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党支部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支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学校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主要措施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理念,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责任,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党委工作部门协同,各级党组织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门召开一次党建大会,部署党建工作。校党委会每学期至少2次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支委会,明确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部署,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并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三)深入开展调研。校党委、党委工作部门、党总支要结合党建工作实际,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建工作研究和创新。

(四)密切联系支部。校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要经常深入所联系的支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制度的落实。

(一)日常检查。根据学校党委安排部署,党委各职能部门结合日常工作部署,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党建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特别突出的问题,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全校各级党组织引起重视、举一反三、抓紧整改。

(二)专项检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建工作专项检查,深入听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党建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台账,听取干部、党员和师生群众对党建工作的评价及意见建议等。在此基础上,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工作建议,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按照《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开展述职评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大会上进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党员对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大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向学校党委作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按要求向学校党委书面报送专项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考核评价情况,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综合评价,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听取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为“一般”或“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追究责任。对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