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防科党发〔2018〕83号 2018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学校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推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党建述职范围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向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全体党员述职,党支部书记向党总支和本支部全体党员述职。
第五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情况;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情况;
(五)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六)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情况;
(七)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情况;
(八)统战和人才工作情况;
(九)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
(二)党支部建设情况;
(三)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开展党内活动情况;
(五)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主要包括自查自评、述职考评、综合评定三个环节。
(一)自查自评。
对照述职评议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自查,自查情况要着力体现党建工作实际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内容要精练翔实,数据要准确。
(二)述职考评。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应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大会进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党员对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大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向校党委作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按要求向学校党委书面报送专项述职报告。述职内容要着力体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党建工作部署情况、严格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作风建设等情况,列出成绩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
(三)综合评定。
学校党委根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述职考评情况,形成“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的评议结果。其中评议为“好”的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0%。
党总支根据支部书记述职考评情况,形成“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的评议结果。其中评议为“好”的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差”,并限期进行整改:
(一)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
(二)在抓意识形态工作或民族宗教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失责的;
(三)本单位师生员工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本单位师生员工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执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效果不好,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单位应负有直接或领导责任的;
(七)发现述职材料严重失实或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在干部考核和干部选聘中,把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评议结果为“好”的,干部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综合评价为“一般”或“差”的,及时进行提醒教育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