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回避工作暂行规定
(防科党发〔2018〕68号 2018年11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选人用人进人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参考《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中央政策精神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回避工作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校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中层干部)。
第四条除有国家特殊规定外,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以下所称“亲属关系”,均指本条所列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因收养和过继所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存在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任职回避。
(一)一方为校级领导干部,另外一方不得在校内担任中层干部职务,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一方担任中层干部职务,另外一方不得在校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不得和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三)双方不得同时在管理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四)双方不得同时在同一个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五)一方在管理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另外一方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担任负责人时,双方不得有直接业务关系。
第六条任职回避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同意,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二)双方职务级别相同的,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三)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一般由后者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同意,也可由前者回避。
第七条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的事项包括:
(一)录取、聘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试、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等事项;
(二)执纪审查、监察、审计、人员处理等事项;
(三)项目资金审批、监管、招投标、采购等事项;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教职员工参与第七条所列公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亲属应聘学校岗位的,实行当事人事前报备制度。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书面向人事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应聘人员报名应聘的同时,应书面向人事处说明情况。学校人事部门把好进人关,做好源头控制,不得违规招收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工作。
第十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或具体事项管理部门可要求有关人员报告所需要回避的情况。个人、单位有权向组织人事或有关部门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十一条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回避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提出回避建议,可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回避关系及时予以调整,对违反政策制度的行为予以纠正。纪检监察部门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它涉及回避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科党发〔2018〕68号 2018年11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选人用人进人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参考《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中央政策精神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回避工作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校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中层干部)。
第四条除有国家特殊规定外,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以下所称“亲属关系”,均指本条所列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因收养和过继所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存在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任职回避。
(一)一方为校级领导干部,另外一方不得在校内担任中层干部职务,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一方担任中层干部职务,另外一方不得在校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不得和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三)双方不得同时在管理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四)双方不得同时在同一个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五)一方在管理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另外一方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担任负责人时,双方不得有直接业务关系。
第六条任职回避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同意,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二)双方职务级别相同的,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三)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一般由后者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同意,也可由前者回避。
第七条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的事项包括:
(一)录取、聘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试、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等事项;
(二)执纪审查、监察、审计、人员处理等事项;
(三)项目资金审批、监管、招投标、采购等事项;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教职员工参与第七条所列公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亲属应聘学校岗位的,实行当事人事前报备制度。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书面向人事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应聘人员报名应聘的同时,应书面向人事处说明情况。学校人事部门把好进人关,做好源头控制,不得违规招收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工作。
第十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或具体事项管理部门可要求有关人员报告所需要回避的情况。个人、单位有权向组织人事或有关部门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十一条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回避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提出回避建议,可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回避关系及时予以调整,对违反政策制度的行为予以纠正。纪检监察部门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它涉及回避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