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
(防科党发〔2018〕60号 2018年11月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防灾科技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国工发〔2017〕8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系统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通知》(中震党发〔2017〕7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学校党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考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和纪委成员组成,同时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学校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学习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则指派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组织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
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和关于防震减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应急管理部党组、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重要战略部署。
(十)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分管工作或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档案由校党委宣传部按年度建档。学习档案包括:上级党委下达关于中心组学习的有关文件和学习参考资料,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考勤记录,学习记录(记录要规范、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记),会议纪要。同时,分类归档整理好中心组成员的发言材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
第十四条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