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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报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批管理办法

(防科党发〔2018〕59号 2018年11月5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更好发挥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我校场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第三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大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公开讲授有纪律,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管理,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平台和传播渠道,确保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严格政治纪律,确保我校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坚强阵地。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悬挂条幅等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举行;凡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的,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举行;凡学生组织(学生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举办的,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举行。凡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经学校国际合作处、党委宣传部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行。凡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且面向我校师生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按相关程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活动过程的把控、安全保卫等事项由出借单位负责。对未经批准举办活动或违规出借场所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见附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

第七条学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发言)人的,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获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作为报告人,也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主办部门或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或讲座的主要内容深入了解,如有必要,要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错误政治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取消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主办部门或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审查程序。

第十条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由我校在该协会、学会的负责人或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的,由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十一条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部门或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同时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未按程序审批或备案,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

2.我校人员作为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