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防科党发〔2018〕34号 2018年8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中办发〔2015〕52号)相关规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等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责问责,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抓好协调指导工作。学校党委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所联系二级学院(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对本党总支(支部)、本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党总支(支部)、本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清单
第六条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细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持续深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学校党委每年至少2次分析研判学校意识形态状况,掌握动态和发展趋势,分清主流支流,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和言行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切实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四)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明确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红线。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管理。加强对引进教材、在线开放课程和各类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意识形态审查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
(五)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学校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校园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各级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各种哲学社会科学类图书、期刊等出版物,各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思想政治文化类社团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读书会、讲座、论坛、文艺节目等活动,图书馆、活动中心、宣传栏、公告栏等场所和设施。贯彻主管主办和归口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使校园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始终成为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的坚强阵地,决不给错误思想观点提供传播渠道。
(六)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互联网是最大变量,要重视网络阵地建设,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动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八)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经常性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升干部师生抵御和防范渗透的意识和能力。
(九)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职称评定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二级学院(部)制度,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加强对选送到境外学习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加强社团注册管理,扎实推进学生社团建党、建团工作。
第七条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依据“一岗双责”要求,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自觉学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究和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高校党建规律,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二)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带头讲党课,积极主动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良教风学风,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旗帜鲜明、敢抓敢管。
(三)深入基层传达上级精神,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四)主动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耐心细致地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八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
第九条所有教职工必须坚守“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决杜绝有损国家利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十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党委和领导班子联系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部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职责。学校其他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部门职责承担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安全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发展与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合作处)、学科与研究生处、信息化管理中心、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分析研判。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专题研究与报告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学校党委作专题汇报,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纪委把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校党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决策决议、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六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领导干部,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以及舆情研判、新闻宣传、涉外管理等队伍建设。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统筹指导,定期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研讨和交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不断提升其主动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生在本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读书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中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攻击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实事求是地实施责任追究。区分好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对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组织部按规定向上级备案。
第二十条运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监督结果。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向宣传部征求意识形态方面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答复。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