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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修购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购项目验收管理,强化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核查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质量承担主责任,验收作为修购项目实施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把好验收关、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验收组织及程序

第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修购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项目验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配合。验收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管理办公室可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分集中验收与分散验收两种形式,其中,集中验收指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同类项目集中开展验收工作,分散验收指项目管理办公室单独为某一项目组织验收。

第五条 修购项目实施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内部初验,形成初验报告(附件1)。初验合格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初验报告,申请学校验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商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验收有关日程安排。对需要实际运行以检验项目建设质量的,应以保证项目质量为先合理安排验收时间。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结合项目特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域专家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小组规模一般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非职务范围内的验收工作,学校给予验收人员专项工作酬劳。

第八条 项目执行人、供应商负责项目有关代表按要求参加项目验收现场会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接受验收小组的质询并答疑。工程项目涉及监理、勘察、设计及相关分包的,相关单位也需派员参加。

第九条 项目验收需出具验收报告(附件2),结论分验收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小组成员均应签名确认验收意见,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项目无异议,则项目验收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监督供应商及时完成整改后,重新提请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档案的归集整理,充分准备有关的项目建设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货物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产品说明书、建设单位初验报告等。

(二)工程类:

1.改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的质检证明、分项工程验收材料、专项检测评定报告、专项验收报告、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书、建设单位初验报告等。

2.装修、拆除、修缮及校园绿化等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项目变更单、工程项目签证单、部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主材的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施工进度情况、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及影像复印资料等施工日志资料,建设单位初验报告等。

(三)服务类:服务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资质、票据、记录、方案、报告等),建设单位初验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小组结合上述依据,除项目建设档案均予验收外,其余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货物类: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依照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生产厂家的核对;拆箱后货物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是否齐全。实物验收以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资产验收为主,项目验收小组进行抽查核验。

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检测等方法,检查货物的性能指标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要求。

(二)工程类:

1.改扩建项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专项验收。

2.装修、拆除、修缮及校园绿化等项目: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结合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等进行验收。包括:施工质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量的测量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主材是否与合同要求品牌、生产厂家等一致;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隐蔽工程施工情况是否留存影像资料等。

(三)服务类:依照合同逐项验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并定期组织服务满意度测评,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涉及咨询、勘查的要出具咨询、勘查记录;涉及设计的要提供设计方案及图纸;涉及监理的要出具监理工作日志;涉及审计的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及验收小组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验收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校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做好验收专家的选取培训、酬劳核算以及报批发放。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招标采购部门组织不力、考虑不周、把关不严等原因影响验收工作,造成修购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损失的,学校视情况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修购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购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范畴的,应按要求完成资产验收有关手续。维修改造项目涉及入固定资产的,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单价金额较大或技术参数和指标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其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工程等项目验收有特殊规定的,还应从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类别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其他采购项目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