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规程》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以及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资产处置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法规和文件,制定学校资产处置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研究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等。
第六条 资产处置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筹管理和实施学校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定期审查、审核各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校务会、党委会审批并向上级部门报备、报批;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按规定上缴处置收益;办理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产权注销、资产台账调整等相关工作。
(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收入管理,针对所处置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资产处置净收入。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前置管理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往来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为资产处置的申报部门,负责向资产管理处申报本部门管理及使用需处置的资产,及时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积压资产;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不能迁移的设备,因仪器设备用房改建或系统装置改变必须拆毁的资产;
(八)国家依法收回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九)其他经批准可以处置的资产。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过技术鉴定,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非正常损失、未达到使用年限已损坏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照三重一大审批权限由学校校务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办理报备或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土地及车辆的处置,由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房屋、土地及车辆外的资产处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校务会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属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以上(含50万)且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属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三)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按照清点鉴定、处置申报、处置审核、处置审批、公示拍卖、处置资产移交、处置收益上缴、产权核销、账务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清点鉴定是指资产处置申报部门将拟申请处置资产进行逐一清点、登记、技术鉴定并集中场地存放、拍照,待申报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回收。
(二)处置申报是指资产处置申报部门,经部门讨论决定后向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处置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报废资产应提供资产明细、资产图像资料、报废原因说明、技术鉴定结果、申报部门决策和处理意见、资产实物;大型设备(单台套或批量设备价值达到10万元及以上)还应提供第三方处置技术鉴定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报损资产应提供资产明细、资产图像资料、维修记录、报损原因说明、技术鉴定结果、申报部门决策和处理意见、损失资产的信息公示、资产实物;大型设备(单台套或批量设备价值达到10万元及以上)还应提供第三方技术鉴定材料;(1)因被盗(保管不当除外)而造成损失的需提交书面报告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存放在公用场所且可挪动的公用资产造成损失的,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被盗、遗失或毁损的,需提交详细说明、原因和追责处理结果(一般按资产折余价且不低于原值的1%赔偿);(4)因房屋拆除、装修、维修改造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需另提交相关项目的立项文件、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技术鉴定材料、资产拆废前后的图片。
3、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应提供处置申请、资产明细、资产图像资料,处置原因说明及申报部门决策意见。
(三)处置审核是指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处置审批是指对待处置资产按上述审批权限提请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五)公示拍卖是指将处置资产公示竞售,按竞售价格高者签署处置协议。
(六)处置资产移交是指处置资产审批通过后,将资产实物移交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七)处置收益上缴是指处置资产残值上缴学校规定账户。
(八)产权核销是指将处置审批通过后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
(九)账务处理指按照资产处置手续办理结果,资产管理处与发展与财务处按规定调整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目。
第十三条 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处置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处置,还需按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中涉及到办公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由申报部门组织处置技术鉴定。
涉及到大型设备除申报部门进行处置技术鉴定外,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可安排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或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章 处置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为资产处置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发展与财务处应做好处置收入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处置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处置事后检查机制,由审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审计。纪检部门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处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检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