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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创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各单位创收收入的管理,明确学校与校内单位之间创收收入的分配关系,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收入是指以学校名义或者利用学校资源面向社会取得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仪器设备共享收入、自主开展的各种教育培训收入、承接其他社会咨询及服务取得的收入、捐赠(赞助)收入等,不包括科研收入及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提供服务划转的经费。学校鼓励各单位争取社会捐赠(赞助),以及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外,通过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提供有偿服务等面向社会取得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在争取各项收入时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创收活动的管理,确保创收活动及财务活动合规、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取得的创收收入,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定分配比例、留用部门谁创收谁使用、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创收活动收入统一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费监督。

第六条 学校面向校内师生的基本生活服务代收费,按照收支分开原则纳入其他收入管理,实行成本补偿性收费。引入第三方面机构向校内师生提供收费服务时,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设备损耗费用、水电费等,按照收支分开原则纳入其他收入管理,不作为创收收入,相应收入优先补偿相应成本支出。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创收范围;创收单位必须明确区分学校资金与创收资金的界限,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将学校教室、实验室、机房、体育场馆、非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等资源对外直接租用的,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外开展非学历教育,按照《防灾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主对外争取社会捐赠(赞助),形成学校固定资产及货币资金收入的,学校将予以一定奖励,相关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时,必须按照上级及学校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严禁通过使用非正式收据收费或不开发票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隐瞒创收收入。

第三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创收收入的分配按照“学校资源有偿使用,补偿成本、兼顾发展,并对具体负责部门进行激励”的原则执行。根据其性质,对开具收费发票税后的金额按不同比例划分为学校分配部分和单位留用部分,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各单位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税后收入额的30%作为学校分配部分,70%作为单位留用部分。

(二)学校教室、实验室、机房、体育场馆、非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等资源对外直接租用的,其税后收入额的30%作为学校分配部分,70%作为单位留用部分。

(三)对外承接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社会服务事项,其税后收入额的20%作为学校分配部分,80%作为单位留用部分。

(四)各单位对外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具体按照《防灾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未纳入以上类别的,可参照对应以上类别执行。如存在疑义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学校校务会议定。

第十四条 利息收入、成本补偿性收费、向第三方收取的设备损耗费等直接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对外争取的社会捐赠(赞助)收入按照捐赠(赞助)人约定用途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创收收入中学校分配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单位留用部分按照“集体研究,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涉及本单位集体利益、不同单位的关系协调、单位绩效分配和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应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创收分配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因创收活动发生的支出,均应在单位留用部分中列支,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及其他各类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创收收入中单位留用部分首先用于直接成本支出,剩余部分划分为单位发展基金和单位绩效补充基金分别使用,单位绩效补充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剩余部分的70%。

第十八条 创收单位留用部分资金的支出范围为:

(一)直接成本支出指组织创收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单位发展基金支出包括改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以及推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支出,如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维修、改造教学、科研、办公设施设备,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性支出。

(三)单位绩效补充基金支出包括对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奖励,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开支,平时不得随意发放;单位内部的绩效奖励方案和考核结果,二级学院应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其他单位需经单位成员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创收单位留用资金可跨年结转。创收单位发生撤并的,应由学校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务清算。创收单位的撤并清算由学校组织纪检、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自宣布撤并之日起,被撤并单位其财务支出应立即停止,不得突击花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创收收入均由学校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私设收费项目及乱收费行为,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截留、私分。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创收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创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创收活动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各种创收活动中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黄金海岸教学实习基地创收活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原《防灾科技学院增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发财〔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