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核算的所有经费支出。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以书面签名为准,开展网上报销业务后电子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审批责任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遵循“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分级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则,切实落实“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主要包括预算单位负责人、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学校校级领导。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主要指校内具有预算执行直接管理责任的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党总支负责人等,是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的首要审批人。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和完成各类教科研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的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对所审批教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以及合理性负责。
发展与财务处是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监督部门,按照岗位职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复核经费支出单据,并对经费支出的规范性承担监督责任。其中,发展与财务处处长按规定履行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批自身权限范围内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审批职责的,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可书面授权校内同级别其他人员进行审批,书面授权书交发展与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经费支出结合审批要求,按性质分为教科研项目经费、非教科研项目经费,各级审批责任人应根据职责分工,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九条 非教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后勤运维经费、办公经费、校内专项、修购及基本建设经费等。非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均须经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
(一)单笔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二)单笔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三)单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四)单笔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五)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由教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或由教职工对外取得的,具有指定研究任务或服务任务的专项经费。非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均须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单笔3万元以下的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二)单笔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三)单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四)单笔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五)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展与财务处处长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其他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参照非教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涉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的退付以及一卡通经费结算等。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公务接待费、劳务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有特殊规定的,支出审批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费支出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以合同支付条款为依据,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的审批额度进行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借款的审批手续与经费支出相同,各单位的借款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强化银行转账及公务卡在支付结算中的使用,对确需借支现金的,经办人需列明借款事由及详细用款计划。对于逾期不办理核销的借款单位,发展与财务处将按照学校往来款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全校范围内日常工资发放、汇缴财政专户资金、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税费申报缴交、工会经费计提及工会行政补助转拨、结算等,由业务管理部门报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支出,依据学校议事规则履行相应审批管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人有下列违法、违规及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导致资金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以虚假业务或无关业务套取资金;
(三)超越职责权限审批;
(四)其他违法、违规及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经济业务相关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整为零、拆大变小,规避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假冒、伪造签字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下属的已设置独立核算财务机构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执行,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