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是学士学位的授予机构,同时也是院长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由13至17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并按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
第三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各系学位分委会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研究生导师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第四条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均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各届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各分委会由7至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会主席同时兼任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各分委会设学位秘书(兼职)1人,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工作。
第七条分委会委员由学院(系)提出,分管院长审批。各分委会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或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学位秘书(兼职)1人。
第九条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申报增列、调整学位授权学科点;
(三)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五)审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本院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听取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
(八)受院长委托,对其它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院学位分委会职责。
(一)审查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申请,做出授予学位建议性决定,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院学位委员会与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院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学位委员会与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于每年6月举行例会,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