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学士学位的授予专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实际或理论意义,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查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退学试读”处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绩点者;
5、经学院或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6、英语四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成绩达不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经系、学院认定在学业、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第九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