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防科党发〔2018〕70号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单位重大决策部署、学校重要会议决定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抓好学校建设和发展中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有督必果,务求实效。以工作实效作为衡量督查督办工作的标尺,聚焦突出问题,跟踪问效,实查真督,及时客观掌握工作情况,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规范程序,限时结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完善督查督办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程序,优化流程,讲求效率,限时结项,力戒拖沓延误。
(四)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把握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对不宜公开的事项,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
第三条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一)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及重要文件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专项工作方案、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等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重要文件明确的工作任务、重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五)学校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重大信访事项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督查督办机构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校级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分解、督促执行和结果反馈等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分工,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督查督办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督查督办联络员,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督促、检查、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协调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作配合。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如下
(一)立项。对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定期进行汇总和任务分解,拟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和办结时限,形成《督查事项统计表》(见附件1),报相关校领导审定印发,并交相关部门(单位)承办。
(二)承办。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制定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并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度和结果。对于因客观条件所限需延期办理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原办结时限前以书面形式报相关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督办。对承办部门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工作任务落实的,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根据事实下达《限期整改督办通知单》(见附件2);对期限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通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承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报相关领导审定后编印督查督办情况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不及时落实交办事项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问责。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及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行政工作督察督办实施管理办法(实行)》(防科发办〔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