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综合管理 >> 正文

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02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防科党发〔2018〕71号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校党委职责

第四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及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七)加强对校内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统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履行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团结民主党派等各方面力量,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校长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十二条党委会和校务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遵照党委会、校务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应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务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应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应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和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八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校内各级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校内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责、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校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应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应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校党委和校长应支持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重要经济活动都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退休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防科党发〔200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