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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02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防科党发〔2018〕72号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履行校党委“把方向、管全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党委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党委通过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做出决定(决议)和制定政策,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党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决策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党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事项;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研究决定老干部工作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等建议方案作出决定,对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年度进人计划和方案、重要奖惩措施等作出决定。研究决定重要人才的引进和调动。

(五)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文化建设、巡视审计、党的纪律检查、安全稳定、群团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党委理论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中的事项。

(七)研究审定以党委和行政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制定党委重要文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报告、讲话稿和其他委员涉及政策、原则问题的报告、讲话稿。

(八)研究审定召开党代会有关问题,审定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团代会有关问题;听取学校纪委和其他党务部门、各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讨论其向党委请示的问题,做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九)其他应由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六条会前调研和酝酿

(一)提出议题。议题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部署和工作推进需要,由党委委员提出或相关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党委书记确定。

(二)调研论证。议题审定后,党委根据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围绕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三)拟定方案。相关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四)会前酝酿。对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应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党委办公室汇总,经党委书记同意。经党委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其中,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议题,要充分听取校长的意见;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充分酝酿后提交党委会研究。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党委会决策。相关部门要根据会前酝酿情况及时完善议题方案。

凡未经充分研究并提出成熟意见的,或涉及多方面内容而事先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会议讨论与表决

(一)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

(二)提交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分管领导可补充说明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会议讨论。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委员都应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积极并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末尾表态。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三)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研究重要问题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明显,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应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讨论。

(五)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会后实施与督办

(一)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要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目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会议决议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实施的,党委要给予全力支持,校长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推进落实情况。

(二)督办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研究事项的督办,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调整完善。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四章会议组织与纪律

第九条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1次,一般在校历双周周五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办公室提前3天汇总议题,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充分做好发表意见准备。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师生代表等列席。

(四)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单位)的,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党委会议事时,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党委委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须由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六)根据会议内容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要公布的应及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研究事项和议事结果。

第十条会议纪律

(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可在会前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按照各自分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干部的任免、推荐、提名和奖惩事项,不临时动议研究干部问题。所研究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回避。

(四)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五)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六)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席。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接电话、不会客,集中精力和时间研究工作,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一条纪委负责对学校党委班子议事决策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学校党委对违反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策程序和会议纪律的行为以及造成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用人失察等问题进行追责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防科党发〔2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