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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1-12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尤其要加强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充分发挥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党校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学院的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讨论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规划、行政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原则及其它关系学院全局的重要事项。研究审定院长就上述工作提出的有关方案。

第八条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加强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制定干部任免、管理政策,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十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知识分子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同时积极引导、严格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制,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二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围绕院党委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十三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支持纪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进行查处,定期听取和研究纪检工作,充分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院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院党委通过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学院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

(七)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八)学院章程规定和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逐步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学习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学院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三)学院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院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四)学院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必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及学院发展规划。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党政机构及系、部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中层干部的任免决定、调动、奖惩、考核,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晋职晋级方案。

(六)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八)学院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规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学院招生计划的原则。

(十)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准备,有关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并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党委办公室进行督查、催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凡立项督促检查的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办结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分管领导与党委组织部门协商后提出考察人选,党委会确定考察名单,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经公开竞聘述职,党委会议讨论审定;任前公示;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行政任命(聘任)。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程序产生。

党委组织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计财处长、教务处长、审计监察处长,在任命前须征得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批复同意,中层干部任命后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遵照《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遵照《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务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遵照《防灾科技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制度与议事规则遵照《防灾科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召开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两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办公室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召开院务会议,由院长办公室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的,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整理初稿,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会议沟通制度、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就会议的重要事项和原则相互充分沟通,会议重要事项也应和分管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由党委(或院长)办公室会后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与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决定,发现违反保密制度和组织纪律者,由纪委立案查处。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等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中国地震局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党委汇报一次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是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卓有成效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党委应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学院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研究决定后,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