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主要职责,在教育教学事务中发挥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以及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除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候选人外,其他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民主推荐产生,所有委员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委员因发生人事变动,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教学能力强,学术水平高;
(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可就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继续教育等不同工作内容或其他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工作组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学院设置教学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委员会研究任命;委员由5-9人组成,专业背景应涵盖本单位主要学科专业。
第十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教学分委员会章程,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教务处、学科与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为教学委员会的秘书单位,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教学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一)研究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要点、教学工作考核要求方案、年度教学工作总结等与教学和人才培养相关的问题;
(二)指导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教学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三)审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建设规划、质量标准及检查评价办法;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或推荐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各类教学奖项;
(五)协助开展全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出评估、建设意见;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组及教学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明确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等,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表决时,同意人数须达到与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利。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审定或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主任委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教学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形成的决议进行公示或公告。
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防科发教〔2008〕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