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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2-2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原则

(三)坚持公、公、公正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实施范围为聘任在管理岗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代理聘用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包括七级到十级岗位。

第五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各级职员结构及数量。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忠诚学校事业,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校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 资格条件

(一)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在见习期内(试用期内),可聘为十级职员。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为九级职员:

1.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的试用期内人员;

3.被聘为科员的管理人员;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为八级职员:

1.在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满5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3.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聘任在管理岗位的试用期内人员。

4.被聘为副科长(或副科级)的管理人员;

5.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为七级职员:

1.在八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5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聘任在管理岗位工作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聘任在管理岗位工作;

4.被聘为科长(或科级)的管理人员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现从事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内设机构的管理工作或业务工作;独立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经部门领导授权,能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 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工作;起草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公文和文稿。

第十条 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各级职员的其它岗位职责。

第五章 聘用

第十一条 职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每年聘任一次,聘期自次年的1月1日起。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职员聘用委员会,负责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各单位成立职员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资格初审、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级职员岗位、岗位聘用条件。

2.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考核推荐:各中层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职员职级聘用条件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提出推荐人选。

4.资格审查: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评审: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确认推荐人选,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拟聘用人选。

6.确定人选: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结果。

7.结果公示:学校通过网络等方式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8.决定聘用: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聘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聘期

聘期一般4年。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聘期到其退休月份终止,聘期结束时按规定进行考核,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考核

职员应每年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职员聘期结束应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职员所在单位(部门)为考核工作的主体。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者,职级晋升申报年限推迟 1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从次年起降低一个职级。

第十七条 职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中国地震局及河北省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七章 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八条 职员等级应逐级晋升,不能越级晋升

第十九条 各级职员从相应行政级别直接聘到相应职员职级的,职员职级的任职时间按相应的行政级别任职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聘任为相应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管理,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现聘任在工勤岗位的工勤人员不能聘用职员岗位。

第二十二条 按职员制管理的专职辅导员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占岗位指标;工资待遇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以上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