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服务学校发展目标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上级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部署、学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岗变薪变。绩效工资分配坚持以岗定酬,优绩优酬;坚持总量控制,适当调整;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统筹兼顾;坚持向专任教师、关键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教科研人员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
第三条 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我校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第四条 根据岗位特点,将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任教师岗位是指为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其他专技岗位是指为从事各类管理服务或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包含图书、会计、审计、编辑等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为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是指为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工作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勤技能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奖励绩效”)。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发展与财务处、纪检室的主要负责人构成,负责制(修)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审批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等起草工作及实施过程中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级学院(部)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分配工作小组”),由负责人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分配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听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反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同时,受理本单位教职工投诉或申诉等有关事宜,复议后上报学校审定。
第三章 绩效工资筹措和分配
第八条 依据上级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的原则,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总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九条 绩效工资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按照向专任教师岗位倾斜10%的原则分别核定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类别岗位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第四章 基础绩效发放
第十一条 基础绩效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与聘任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挂钩。各类各级岗位基础绩效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各类岗位聘任人员发放基础绩效必须完成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一)专任教师岗位基础绩效的发放
建立专任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制度。基本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工作量(含社会服务)两部分,具体规定见《防灾科技学院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附件2)。专任教师完成所聘任岗位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工作量,全额发放基础绩效;未完成所聘任岗位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全额停发基础绩效中课堂教学工作量所占比例部分;未完成要求的教科研工作量的,按教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比例发放基础绩效中的教科研占比部分,即基础绩效×教科研工作量所占比例×(实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要求的教科研工作量)。教科研业绩工作量核算办法详见附件3和附件4。
聘用在专任教师敢给的新入职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完成学院交办的助课等工作任务,发放基础绩效。外单位调入且处于试用期的专任教师,按照所聘用岗位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按对应的标准核发基础绩效。
(二)非专任教师岗位基础绩效的发放
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全额发放基础绩效。
第五章 奖励绩效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绩效按照岗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完成的超过岗位基本要求的工作量发放。
(一)专任教师奖励绩效发放
1、专任教师奖励绩效是指对完成的超过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工作量的奖励。充分考虑专任教师的工作强度,保证教学质量,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超过教学工作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按课酬标准的60%发放,科研工作量不做上限要求。
2、二级学院(部)兼任管理与教科研双重职责的,按照专任教师岗位考核,给予相应的管理岗位工作量补贴。管理工作量补贴标准为:二级学院(部)业务正、副负责人和教研室负责人,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92学时、112学时和80学时。管理岗位工作量补贴可纳入奖励绩效,但不能用于补充基础绩效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3、专任教师奖励绩效发放办法
A=(J-j)×R×S+(K-k)×5×R
A:专任教师奖励绩效总额
J: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超过教学工作量上限部分,按照标准的60%发放)
j:聘任岗位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K:实际完成的教科研工作量
k:聘任岗位要求的教科研工作量
R:单位工作量酬劳标准(依据当年绩效总量及实际工作量确定)
5:教科研工作量分值与学时的转换系数(可根据学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S: 职称系数(初级及以下0.9;中级1;副高1.1;正高1.2)
(二)其他专技岗、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位奖励绩效
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奖励绩效严格依照岗位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奖励绩效按照基础绩效标准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含在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不发奖励绩效。
第十四条 年终奖励
根据学校年度经费,年底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和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调整确定。
第六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基础绩效的扣发或停发。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根据问题性质和造成的实际影响,停发全额基础绩效,退回已发放的基础绩效: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和教科研规范行为的;
(2)无故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和学校指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4)因渎职或失职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不含在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
2.聘任在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基础绩效工资相应核减,按实际发生时间核定:
(1)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按超天数扣发基础绩效;病假5天以上(含5天)的,按超天数扣发基础绩效;
(2)旷工1天扣发当月10%的基础绩效,旷工2天扣发当月50%的基础绩效,当月累计或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扣发全年基础绩效。
第十六条 绩效工资发放的其它原则
1.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其完成的教学工作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算课酬;完成的教科研工作参与成果奖励分配。
2. 其他专技岗位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以及符合中国地震局岗位设置规定受聘的“双肩挑”人员,基础绩效按照专技岗位等级执行,奖励绩效按实际聘任的管理岗位执行。完成的教学工作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算课酬;完成的教科研工作参与成果奖励分配。
3.教职工受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的基础绩效;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按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绩效工资。
4.教职工个人全年奖励绩效工资总和不得超过学校同级岗位人员全年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人均值的3倍。
5.脱产进行学历教育的和开展一个月以上脱产学习的,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发放基础绩效。
6.学校公派出国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基础绩效每月按标准的50%发放,另外的50%部分待回国考核合格后补发。
7.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自离开岗位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8.休产假的,产假期间发放基础绩效,按照产假时间核减相应比例的工作量。
9.待岗或是未聘用岗位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后,可根据人社部和上级的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校务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选拔的优秀人才的绩效分配办法”可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的核算,以上一年度完成的工作量预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教学及教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和结果解释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