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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实施意见(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国地震局局属单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规定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以校务会、党委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学校章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学校二级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巡视审计、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及重大调整。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干部职数、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

(六)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财务、预算、资产管理重大政策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重要节点预算执行方案、年度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报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商业贷款计划、对外投资等事项。

(八)学校土地、房屋、车辆、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产和重要资源的配置、处置、转让和整体出租、出借。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资产重组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国(境)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干部、二级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及党政纪处分。

(二)国家和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选聘;年度招聘计划及拟引进人员的审批。

(三)校级后备干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四)校级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各类学术权力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

(五)校办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六)学校理事会等咨议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的确定。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与推荐事项。

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大教育、人才、科研、学科等建设项目。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项目。

(三)2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立项、概算和初步设计方案,以及200万元以上重大修缮的立项。

(五)学校大型庆典和纪念活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资金调动、使用额度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出部门(项目)经费预算,单项追加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单次动用学校机动经费额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在学校年度预算内跨类别或跨项目调整大额资金的使用用途,单次调整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预算内调整大额资金的使用用途,单次调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预算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额度在50%以上的。

(四)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变更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审查结果确认、与招标文件约定的重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合同审查,执行标准:工程类400万元以及工程类相关服务100万元,货物、服务类200万元。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审查结果确认、采购结果确认,执行标准:工程类120-400万元,货物、服务类100-200万元;达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拟变更采购方式的;20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拟变更合同金额5%或50万元的。

(五)单项或批量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批量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的无形资产转让,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单项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务会、党委会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体研究决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构或学校理事会等咨议机构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应提交其咨询、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同意,所研究事项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属于校务会议事范围的事项,应先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准备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会前24小时送达参会人员阅知。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党委委员到会。议题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五条 党委会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参加人员及其发表的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完整议题材料等一并存档。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涉及职能交叉应明确牵头领导,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告。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负责决策执行的督办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调整机制。承办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基层单位和师生的意见建议。一些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评议,全面了解决策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执行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校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施行,原《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实施意见》(防科党发〔2018〕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