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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什么叫“密件”?

答:是指:纸质的、书面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

何为文电保密?

答:凡涉密的公文、电报、电话、电传等,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保密,称之为文电保密。

复印秘密文件、资料有何规定?

答:复印秘密文件要建立严格的复印秘密文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复印上级的秘密文件。对按规定复印秘密文件时,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同原件一样进行管理。

文件的递送应注意些什么?

答:1、外出递送文件必须有安全保障。

2、在递送过程中不得办理与文件无关的事。

3、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

什么文件必须专人传递、携带?

答: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由专人传递携带。

什么文件、资料不准复制和摘抄?

答: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有权在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传阅文件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1、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或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

2、不经制文部门同意,不得扩大阅读范围。

3、读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

接触国家绝密的人员,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履行批准手续。

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什么人员才能接触?

答: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携带秘密文件应注意什么?

答: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销毁秘密文件有什么要求?

答:1、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

2、机密、秘密文件应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在废纸没有打成纸浆前不得离开现场。严禁到非指定的造纸厂销毁或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指定专人在单位焚烧干净。

干部到外地工作时确需携带绝密、机密文件。确实需要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或在外出干部当中指定二、三人组成小组负责携带、保管。

什么叫“国家秘密载体”?

答: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

哪些印刷、复印单位享有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权利?哪些没有?

答:由县级以上(含)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享有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权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禁止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持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签发的《准印证》,到定点的复制单位复制。

定点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如何管理?

答:(一)收存委托复制方的准印手续或《准印证》,并进行登记。

(二)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等均不得向外委托给非定点复制单位协作完成。

(三)根据复制件的密级和委托方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完成,限制接触范围,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四)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时,参与人员由定点复制单位负责人审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临时工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六)对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

(七)复制完成后,应当将原件和成品连同底片、纸型等移交委托方,定点复制单位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制。

(八)印刷行业中的定点复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和登记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活版和铅版)、纸型和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负责制完成后将所有的涉密材料进行清点,除交委托单位外,其余由定点复制单位在其专兼职保密或保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拆)毁。

(九)复印等行业的定点复制单位,应当尽量缩短复制时间,对不能当即取走,确需过夜的,须放在安全可靠的文件柜内,并派人值班看守;复制完成后,残次产品应当当场销毁或交委托方带回处理。

(十)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删除。

制定《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一是防止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二是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保障正常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它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规定》作了那些禁止性规范?

答: 一、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二、禁止携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程序是什么?

答: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个人携运。

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由哪一级部门批准?

答:(一)机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二)秘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邮寄或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受什么处罚?

答:邮寄或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扣留并移交查扣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处理;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可依据有关保密法规对上述当事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