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校长办公会作用,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和协调学校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专题会。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讨论需要提交校务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对党委会、校务会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三)研究部署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就日常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四)听取、研究学校各二级机构行政工作的请示和汇报。
(五)通报交流、沟通协调行政各部门之间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有: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副校长、总会计师)召集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
(三)校长办公会主要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参加,必要时可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审定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为党委会、校务会科学决策奠定基础。由主持人就议题做出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归纳集中,形成决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议组织实施有:
(一)校长办公会不固定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形式和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以文件、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校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议题相关部门或会议主持人指定部门负责,并安排专人作好记录,整理纪要。
第五条 对于会议协商、研究的重大问题及形成的意见,根据议事范围,分别提交校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于可不经党委会、校务会审议的事项,应明确相关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重要决议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六条 应到人员要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无故不得缺席;凡会议议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涉密事项和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