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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校务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领导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校务会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管理事项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等。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校务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会议精神等的实施方案,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议、决定等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后勤保障、资产管理、安全稳定和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类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招生计划和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审定内部组织机构的编制。

(五)拟订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调整方案,重大专项经费安排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方案,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方案。

(六)研究决定和实施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或行政奖励、处分,以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及行政奖励、处分。

(七)研究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师生反映集中的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整改和落实。

(八)讨论审议国际交流与合作、联合办学等工作方案,研究决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及接受捐赠等事宜。

(九)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听取学院、部门(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

(十一)研究讨论应由校务会处理的其他工作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四条会前调研和酝酿

(一)提出议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牵头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同意后,学校办公室汇总,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后,由校长确定,校长不在时由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

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

(二)调研论证。议题确定后,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围绕议题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三)拟定方案。根据调研情况,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四)会前酝酿。议题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必要时应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并报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题。经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上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凡未经充分酝酿研究并提出成熟意见的,或涉及多方面内容而事先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五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一)校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提交校务会的议题,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分管领导可补充说明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就研究讨论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到会人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将与会人员意见集中、归纳,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内容包括:处理意见、责任人与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等。会议决策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

(四)研究重要问题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明显,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会议讨论。

第六条会后实施与督办

(一)组织实施。校务会通过的决议,按领导班子分工,由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办落实。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落实校务会决定的事项,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结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二)督办检查。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察督办,及时将决定的事项印发工作项目单通知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执行落实情况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主持人汇报。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调整完善。校务会决定执行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调整或变更,可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不需复议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校务会上通报。

第四章会议组织和纪律

第七条会议组织

(一)校务会一般2周召开1次,一般在校历双周周四下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办公室提前3天汇总议题,并将有关材料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充分发表意见准备。

(二)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务会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四)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单位)的,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校务会议事时,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须由有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六)根据会议内容,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要公布的应及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向其报告会议内容。

第八条会议纪律

(一)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与会人员,可在会前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凡属校务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校务会的,分管校领导可按照各自分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校长报告。

(三)校务会作出的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事项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的决议,不传达讨论过程。

(五)校务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或其亲属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六)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席。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接电话、不会客,集中精力和时间研究工作,提高议事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中共防灾科技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试行)》(防科党发〔2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