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校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安排协调重要工作的会议。校党政联席会是辅助性决策会议,不能代替校党委会和校务会。
第三条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分管校领导或部门重要工作汇报交流;
(二)研究、协调学校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要安排协调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四条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第五条校党政联席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所有校领导参加会议,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校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确定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须征得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安排专人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会议做出的工作安排,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其他成员协助配合。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防科党发〔2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