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以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参与防灾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建设的办学新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防灾科技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而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理事会遵循“自愿参加、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原则,一切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学院街防灾科技学院校内。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杰出校友、学校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等校内外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或理事。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学校在理事中推荐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有影响的领导干部、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名誉理事长。
第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理事长在理事中推荐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人选由学校推荐,报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第十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比例应相对均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新增理事或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理事会的各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理事会理事,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告知理事会秘书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退出理事会的,应书面告知理事会秘书处。正式退出日期从秘书处收到告知后一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理事会之前,继续享有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或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理事,经理事长提出,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理事会可设立产教协同、科技合作、人才培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及基金会,各专门委员会、基金会在理事会授权下,按各自章程组织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长缺席时,负责代行其职责。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副理事长负责领导理事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和完善理事会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理事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负责与各理事及理事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反映理事及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沟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前30天,由秘书处提出议题,经理事长会议确定,书面通知各理事会成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向理事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第十九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人数应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意无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对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并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理事会基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重要项目经费投入进行表决;
(三)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对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教学科研、大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审议、咨询和指导;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出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五)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便利;
(六)享有与学校开展各类合作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搭建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帮助学校集聚社会资源,促进协同创新;
(二)关心学校发展,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产业发展、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参谋、咨询、指导,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毕业生就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方式,不定期向学校提供专项资助;
(四)积极配合和协助学校引进和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和项目,促进学校与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五)协助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接受各种捐款捐物,为学校建设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六)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优先为理事单位推荐各类优秀毕业生,优先为其提供各类优质教育服务;
(二)优先考虑理事单位的需求,并在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信息利用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实行优惠;
(三)优先、优惠向理事单位转让科技成果,联合进行科技攻关和开发,协助解决生产、管理中的技术难题;
(四)积极为理事和理事单位提供教学、科研、实验设备服务,主动为理事单位提供国内外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理事单位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积极开发产学研联合的工程项目;
(五)为理事和理事单位在学校的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条件保障;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理事担任学校返聘教授、客座教授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授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