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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各级负责人是指学校校级领导,院、部、处、室行政负责人和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校属实习基地负责人、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教科研项目等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的经济责任是指各级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各项经济决策部署及财经管理制度要求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国有资金资产、防范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经济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全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按照学校党委议事规则以及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经济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

(三)组织拟订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有关支出事项。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收费标准。

(六)组织拟定国有资产资源配置方案,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价等。

(三)参加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完整。

(五)加强校内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促进保值增值。

第八条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协助校长管理好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分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参与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重大经济决策。

(二)按其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及管理。

(三)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参与学校资金使用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调研、论证等经济活动,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 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组织编制财务决算。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九)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十)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财务活动是学校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全面领导本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具体经济责任包括:

(一)合理编报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使用经费,对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业务活动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向学校财务上交各类收入,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

(三)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审查审批经济合同及经费支出,贯彻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民主决策机制,二级学院应落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有关制度要求。

(四)承担部门(单位)物资及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协助学校处理部门(单位)业务事项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纠纷和经济问题。

(六)对本单位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七)除以上共同责任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归口管理职责。

(八)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校内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政策和制度,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四)对项目组成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二条 校属实习基地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开展基地经济业务活动,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对基地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基地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基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四)对基地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基地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

(四)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本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对各级负责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及时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对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防科发财〔200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