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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工作(以下称“校党委”),提高履职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工作规则》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学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在中国地震局党组领导下,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学校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不断增强学校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领导力。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一般由7—11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3人,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七)加强对校内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统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履行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团结民主党派等各方面力量,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向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及时听取纪委全面工作汇报和专题工作汇报。学校党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他党委委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中国地震局党组的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学校党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专题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情况。

(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3.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4.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5.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6.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7.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8.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9.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10.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情况;

2.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4.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5.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6.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7.学校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8.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1.学校党委规范性文件;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3.有关干部任免;

4.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

学校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下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一律平等,在集体领导中都肩负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党委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代表学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学校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凡属学校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集体讨论,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

逐步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咨询、论证。

第十九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请假,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征求意见,会后及时通报情况。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应当按照分工坚决执行。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对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党政领导向学校党委或党委书记汇报。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坚持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集中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集中学习要围绕1—2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研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委书记与党委委员之间定期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年年底召开1次,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会议主题和召开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确定。党委委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下一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并进行全程指导。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常委委员必须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推动形成党风正、校风清、学风好的校园生态。

学校党委及党委委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健全联系服务师生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深入分工联系单位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中央、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七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纪委和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师生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学校党委有计划地邀请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定期考核下一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纪检室、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党委会议事内容清单

 

 一、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4.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5.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8.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二级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校办企业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