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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02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防科发科〔2018〕135号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特成立防灾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17-23人。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为4年。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由校长任命,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交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进行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其他系列相应正高级职称;

(二)50岁以下委员需具有博士学位;

(三)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四)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若工作需要,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长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条若评议某些学科的学术问题,但学术委员会缺少该学科委员时,可聘请校内或校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职 责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评价、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推荐学校上报到国家和其他部门的科研申请项目、科研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等;

(三)评议科技成果、评议科研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并提出奖励建议;

(四)评议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性事项,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有效,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到会者均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评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等重大事项,需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生效。一般性学术评议需有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对一年内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停止聘任。

第十九条有关学术评议的公文,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由校长签署后下发。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防灾科技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防科发科〔2008〕2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