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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04-2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已经4月19日院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防灾科技学院用印审批流程图

2.防灾科技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

3.防灾科技学院印章交接登记表

4.防灾科技学院用印登记表

防灾科技学院

2013年4月22日

防灾科技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级印章和学院各级机构印章及各类专用章。校级印章包括防灾科技学院印章、钢印(证件专用章)、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防灾科技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校级印章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全院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院各二级机构印章依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到三河市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各部门(单位)内设三级机构印章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可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制作完毕后,由学院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验视印模一般用蓝色印油,红色是印章启用的标志)、备案手续,并行文公布启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条 因更名、撤销等情况作废的印章,应及时交回学院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办公室对注销印章进行登记并封存。 确因特殊需要需使用已注销印章的,应经现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为印章管理员。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防灾科技学院印章、钢印(证件专用章)、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校级印章的管理,由办公室秘书科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各二级机构负责本机构印章的管理。设有办公室的二级机构,其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和使用;未设办公室的,应指定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各机构应及时将印章管理人员名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滥用和被盗用;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同时遵守保密规定;未经领导允许,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如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根据需要,可交由机构负责人管理。因印章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印章被盗用,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校级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校内用印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现场监印;携带校级印章外出,应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的公章管理人员随身携带,现场监印,并登记带出时间和回归时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用印范围。各级持印机构用印均应进行登记,并制作本机构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超出用印范围的,应不予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签署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和移交时间,《印章交接登记表》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防灾科技学院印章是代表学院法定主体名称的印章,主要用于学院各类公文、报表、聘书、奖状等。

(二)钢印(证件专用章)仅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证等证件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三)法人名章主要用于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四)合同专用章在学院对外签订(包括变更、补充、解除)合同、协议时使用。

(五)二级机构及以下印章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在校内公务活动中代表本机构使用,不得对外代表防灾科技学院,不能用于代表学院发布政策性的规定。

(六)其它各类专用印章仅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使用校级印章,应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经部门(单位)领导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审核用印。使用学院法人名章应经院长本人或院长授权的学院领导批准。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用印,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各机构印章,须经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公文,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和向平行机关发送的函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报送上级机关的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学院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或涉及学院权益的材料,应首先经学院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审核签字,涉及资金往来的,还应经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再经院长本人或院长授权的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经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审核登记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用印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供具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名册。

(六)非经学校批准统一制发的学员证、出入证、学历证明等,一般不得使用钢印。

(七) 办理设备与物资采购等手续时,经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登记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八)毕业证书、学生证书的复印件、翻译件等加盖学院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查、负责人签字,翻译件经国际合作处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九)个人证明材料原则上不予出具。教职工因私确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的,须凭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判断是否可以办理。

(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事宜,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和人事处审核,发展与财务处财务科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十一)学生办理用印事宜时,应由学生所在系相关教师带领办理。

(十二)学院领导已经签字的材料,可不再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由经办人在《用印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十三)经由职能部门审核的重要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应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职能部门公章)。

(十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院长同意并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或本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契约。违者学院将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登记用印时间、数量、经办人等情况。用印要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位置恰当,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用印后应保存以下材料:

(一)《防灾科技学院印章审批表》。

(二)协议书、合同书等原件一份。

(三)各类证书名册要附有颁发文件或学院领导签批的书面材料及证书的样本。

(四)重要用印材料原件,一般性材料复印件。

所有用印资料在第二年转交学院档案馆。

第二十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单据、表格或证书、证件、奖状上用印,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学院领导批准,在印迹中注明使用范围,并严格遵守登记、销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

(一)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业务部门审核的文件材料。

(四)仅持盖章页、文件资料不完整的的文件材料。

(五)无关本院师生员工的或无关本院工作、业务的文件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组织和个人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使用各类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因审批手续不全发生私自用印、利用公章舞弊等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主管领导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以及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违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仿造或私刻公章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防专发办﹝2005﹞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