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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3-1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学士学位的授予专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实际或理论意义,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查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退学试读”处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绩点者;

5、经学院或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6、英语四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成绩达不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经系、学院认定在学业、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第九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