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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党发〔2018〕88号 2018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活跃学生第二课堂生活,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社团成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社团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社团工作。共青团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履行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切实承担社团的审批注册、指导培训、审查监管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二级学院须成立团总支社团部,管理和指导二级学院内成立的社团,二级学院成立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社团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社团联合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初审;

(二)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三)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四)对社团会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社团的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社团日常业务的指导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正式教职员工。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指导教师由校团委颁发聘书,聘期三年,期满由社团向校团委提交教师聘任申请。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2个社团。

第九条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团委颁发聘书。

第三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十条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公益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五类。

第十一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依托专业知识,成立和发展具有更强专业性、学术性和创新性的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名指导教师和1个指导单位;

(二)由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三)社团宗旨明确;

(四)社团名称须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全称须冠以“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同名称社团不能重复成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冠以“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的,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冠以其他名称;

(五)制定章程草案,并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会费收取标准、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度;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社团成立由发起人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送社团联合会初审,二级学院内成立的社团须报送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将《申请表》报送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校团委统一颁发《防灾科技学院社团活动许可证》。

第十四条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社团注册程序,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须对《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财务报表》、《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许可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公示注册情况。

第十五条社团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则视为社团自动注销。未注册社团进行活动即为违规活动,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制止与处罚。

第四章 社团纳新和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社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统一纳新。社团纳新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社团自行增设纳新点,违规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传单。若社团需在其他时间纳新的,须经校团委批准后进行。

第十七条社团在纳新结束后1周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送《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纳新总结报告》和《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

第十八条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成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指导教师、社团联合会、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社团收取会费,须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送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审批,并写入社团章程,会费收取情况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公示。

第二十条社团与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协议提供的赞助费用,须报送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未经批准私自纳入个人账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社团予以注销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会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团支部书记、财务负责人等,原则上不得兼任,每届任期为一年。社团正职负责人为一人,副职负责人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须由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社团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全体会员大会,须经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负责人。新成立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组成的筹备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如有特殊情况,或社团负责人组织管理不善,致使学生社团工作长期瘫痪,活动工作无法开展,经学生社团1/3以上成员提议,可由校团委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并撤销原负责人相关社团职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学组织撤职的团学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违反学业考核纪律,被学校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违纪的;

(六)1学年内有2门或2门以上课程需补考或重修的,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留用;

(七)未按要求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年级结束时未获得35学分的,或二年级结束时未获得70学分的,或三年级结束时未获得110学分的;

本条所指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跨专业选修课学分;

(八)每学期无故不参加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等各类团学工作会议超过2次的;

(九)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社团原则上于每年6月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于其他时间换届。社团换届后一周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送社换届结果及相关统计信息。

第六章 社团成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加入社团,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参加3个社团,社团成员须按期登记,注册备案。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校团委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有权取消社团成员资格:

(一)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不按社团章程缴纳会费的,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同意后,补交会费,补交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违反学业考核纪律,被学校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违纪的;

(五)1学年内有3门或3门以上课程需补考或重修的;

(六)未按要求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年级结束时未获得30学分的,或二年级结束时未获得65学分的,或三年级结束时未获得105学分的;

本条所指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跨专业选修课学分;

(七)每学期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2次以上的;

(八)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社团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社团举办活动须上报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且应在第二课堂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审核批准的活动即为违规活动,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时,须于活动开始前7-12个工作日报校团委审批,并提交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策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一)党史等思想政治类研讨会;

(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

(三)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包含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涉及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的活动;

(六)其它全校性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营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三十三条社团宣传材料、自办刊物须提交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社团活动室外宣传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社团的登记、备案及章程修改等事项需要变更,应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社团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注销社团:

(一)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成员长期不足20人;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四)会费违规使用;

(五)日常工作和活动违反本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予解散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社团变更或注销后,校团委须在报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九章 社团评定考核

第四十条校团委负责社团考核,社团联合会协助校团委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十一条社团考核工作须遵循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社团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原则上在本年度12月份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活动考核、内部建设考核和财务审计考核三个部分,由量化评分、社团答辩、社团互评、学生测评等具体形式展开。

第四十三条社团考核结果与社团的活动经费支持、评优相挂钩。校团委按照社团考核结果评选年度“十佳社团”和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社团指导单位和教师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对于长期指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校团委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令其整改,情况恶劣的将予以警告或强制注销。

第十章 社团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未经审批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

(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六)严重侵犯成员利益;

(七)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八)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十七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由校团委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团委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注销;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十一章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相关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四十九条校团委、二级学院应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五十条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