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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保密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保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学校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地震局保密管理办法》(中震办发2020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组建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保密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防灾科技学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下设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保密办”)和科技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科技保密办”)。校保密办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校科技保密办负责涉及科技及外事方面的保密工作。

坚持党管保密工作原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书记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相关保密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定密和解密管理

第六条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依据国家秘密范围及其密级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好定密记录。

第七条  校保密委主任为学校定密责任人。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具体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严格规范标注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标注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期限”或“密级★解密条件”。

第十条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限定部门,由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确定和解密工作程序:

(一)承办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及定密依据等意见,发文定密直接填写发文稿纸定密栏目,并按程序审核。

(二)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定密责任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以及定密依据等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

未按规定等级定密或未按规范标注国家秘密的涉密文件不得印发,定密情况登记表应随涉密文件及底稿一同存档。

(四)按照“谁定密、谁解密”原则,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及时解密。解密工作由确定该事项为国家秘密的部门负责。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定密责任人对拟解密事项和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以岗定人”的原则,依据涉密岗位确定标准,明确涉密岗位及等级,并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同时确定涉密等级。

第十三条  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四条  定密责任人、集中制作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和运维涉密信息系统、承担涉密业务管理等特定岗位,应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不计入。

第十五条  核心、重要涉密岗位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通过审查的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应放入涉密人员档案。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保密管理和教育。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应定期进行复审。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涉密人员发生调整的,应及时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纪律的相关内容应纳入年度考核。在考察干部时,应对干部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应作为对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接受保密提醒谈话,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涉密载体未全部清退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接受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涉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密文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未经批准公开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及国家军事机关印发的带有密级的机要文件、密码电报,学校起草印发的带有密级的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至少明确1名涉密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阅等工作,该人员名单需向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保密机要处备案。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严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管理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频繁更换。

第二十四条  涉密文件阅办不得拖延积压,不得进行拍照、扫描等电子化处理,不得横传。原则上,不得在机要阅文室以外的场所阅文。

第二十五条  涉密文件签收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使用专用登记本,认真填写签收文件标题、发文字号、份数(份号)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  涉密文件应当保存在专用保密柜中,严禁存放在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普通文件柜中。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件的发布、阅读、办理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履行)严格的涉密文件打印、复印、扫描审批登记手续。涉密载体制作必须在学校机要保密室或具有保密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

第二十九条  复制、汇编的涉密文件视同原文件,应编制序号,用后收回、清退、销毁。文件汇编本的密级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发送范围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发布层次确定。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当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涉密文件发送与接收,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原则上局属各单位之间通过中国地震局涉密信息系统交换,系统外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等机要渠道或指派专人传递。

涉密文件发送时,必须在封套上标注密级,绝密级文件和资料应当使用专用信封并粘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第五章  通信网络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设备登记台账,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及其他涉密网络设备必须粘贴设备标签,明确责任人、明确涉密等级。

第三十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等的处理、传递、存储必须在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中进行。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原则上也应在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涉密信息系统为机密级(一般)涉密信息系统,防灾科技学院接入节点不得处理机密级以上涉密信息。防灾科技学院业务专网(行业网)为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地震局涉密信息系统学校网络节点日常运维管理,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测和风险评估;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终端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二)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三)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鼠标等无线外设或其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信息设备;

(四)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涉密信息设备;

(五)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

(六)将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与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连接;

(七)在未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八)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九)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信息;

(十)将未经完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采购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原则上应选用国产设备。不得选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用的设备或部件。

第三十七条  涉密信息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明确密级、使用部门、责任人、编号等要素,密级应当按照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第三十八条  涉密信息设备使用和保管场所应当安全可靠。便携式涉密信息设备应当在保密柜中保存。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应当经过批准和登记,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涉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格维护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存储部件。存储、处理、传输过涉密信息的设备,其存储部件的数据恢复应当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数据恢复业务资质单位进行。涉密信息设备不得拆除存储部件后转为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

第四十条  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使用普通手机等移动智能设备,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一)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不得将设备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设备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设备;

(八)不得将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九)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内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中使用社交媒体。

第四十一条  使用普通电话、传真机时,明码、明语通信严禁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章  清退和销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及时清退和销毁。绝密级文件当日清退。学校保管的机要文件每季度核对,每年2月底前到局保密机要处办理清退手续。机要文件清退应逐件清点、登记,并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涉密载体销毁应当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并经学校保密委主任审批。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  涉密载体应当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销毁,并由送销单位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押运和监销。学校保管的中央文件交由局机要室统一销毁。

第四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未经保密局认证的单位销毁。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四十六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学校保密委确定,报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保密机要处确认

学校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履行确认手续。

第四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应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应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所属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对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历史清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资质审查。

第四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便携电子设备,并应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

第八章  涉密会议管理

第五十条  涉密会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涉密会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组织召开。

第五十一条  举办涉密会议的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制定会议保密方案,事先确定会议密级、参会人员范围以及会议材料密级和保密期限等。涉密会议所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等须由会议主办部门派专人统一保管、编号、登记,明确传达范围并签字发送。会议结束后,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清点、回收。

第五十二条  涉密会议进行时,活动场所内应当使用电子干扰设备,并关闭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在明显位置摆放“禁带手机”的保密提醒,不得使用无线话筒、无线投影、对讲机、无线键盘、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涉密会议场所外应当配备手机存放柜、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涉密会议不准录音、录像,涉密信息未经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九章 外事工作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凡向外籍人士提供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必须经学校保密委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第五十七条 对外聘的专家、教师要明确其工作范围、接触事项,制定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涉外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参加任何涉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相关部门须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和行前保密教育,并报校保密办备案。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密件携运出境。

第十章  失密泄密事件报告和处置

第六十一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在发现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局保密办报告。

第六十二条  如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内,书面向局保密办和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失密泄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失密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失密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不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并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按期整改落实。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长效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泄密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年度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将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列入综合考评内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部门及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尚且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据《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学校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属于工作秘密。工作秘密事项参照秘密级国家秘密管理。

第六十九条  办法校保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灾科技学院保密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发办20066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