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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4-0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学校负责承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预验收、交工验收、技术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坚持集中、简化、节约、高效的原则。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将交工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五条 基建处作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组织学校层面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按《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要求,向中国地震局申请技术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由中国地震局确定验收组织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并符合验收标准后,应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批复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全面竣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提前30日报中国地震局,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二章 预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提请工程预验收,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预验收申请后,组织对项目进行预验收。

第十条 预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电梯、节能、防雷等专项验收。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预验收的程序

(一)工程完工达到上述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预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预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预验收小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预验收工作,负责编制预验收项目清单等各类文件和表单,落实项目竣工预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接洽工作。

(四)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按规定开展工程预验收。

第十二条 预验收的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四)按照学校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参与方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报告;

2.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3.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

4.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5.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

6.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

7.土建施工资料:如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防火施工记录等;

8.设备安装工程资料:如安装记录、试压记录等资料;

9.电气、通讯等系统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

10.测量成果资料:如沉降观测记录等;

11.试运资料:如单机试运、系统试运、联动试运记录等;

12.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3.竣工报告;

14.全部建设工程的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且齐全准确,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要“三对口”;

15.其它: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

第十三条 预验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合同履约情况,专项验收情况,质量认证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预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工程预验收意见等内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第三章 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的程序

(一)、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学校财务、资产、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开展交工验收。

(二)、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承建方负责项目有关代表按要求参加项目验收现场会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接受验收小组的质询并答疑。

(三)、工程项目涉及监理、勘察、设计及相关分包的,相关单位也需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复核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2.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成建设内容是否有漏项,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开展现场联合检查;

4.检查试运行及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改正;

5.对较复杂的技术系统项目宜在验收前开展测试工作;

6.对较复杂的土建工程宜在验收前开展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交工验收后验收小组出具《交工验收报告》,结论分验收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小组成员均应签署验收意见,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项目无异议,则项目验收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重新提请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结果可作为技术验收、全面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或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纪检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依照相关规定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四章 技术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内容较多、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或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展技术验收。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技术验收的项目由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中国地震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工程建设报告、工程技术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工程监理报告、交工验收意见”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在全部完成交工验收、需要技术验收的项目完成技术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结)算后,由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中国地震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开展全面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要求实施;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验收,经学校验收后,报中国地震局竣工验收。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基本建设项目,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由学校组织,验收结果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财务部门按《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一段时间,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后评估,并将评价评估结果报中国地震局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作为今后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