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综合管理 >> 正文

防灾科技学院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国地震局值班工作管理办法》(中震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工作,是指为实现上述目的,在特殊时期或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外,安排教职工在岗工作。

第三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作风严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应对得当、落实有力”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和特殊时期的信息工作;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四条  学校值班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带班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值班和各单位、各部门值班。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三级带班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每天安排1位校领导在岗带班、1名处级干部在岗值班、安全处值班人员在岗值班。

第七条  安全保卫、学生工作、图书馆、后勤及医务所、黄金海岸教学实习基地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着重加强本系统之内的值班工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安排好本部门、单位的值班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值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

第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的重要活动、重大敏感期等值班时间为全天24小时。寒暑假值班时间为8:00—18:00。

第三章  

第十条  带班领导对当日值班期间学校各项工作负总责,其工作职责:

(一)掌握值班期间学校整体情况,遇有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反应,亲自指挥协调,妥善处置;

(二)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值班信息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三)坚持白天(8:00-18:00)在岗、夜间(18:00-次日8:00)在校,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做好与次日带班领导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值班干部主要职责是“值守”和“应急”:

(一)处理来电、来访等日常工作,重要来电要详细做好电话记录;

(二)接收、办理各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紧急公文、值班信息;

(三)保持学校24小时与上级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之间文电、联络畅通;

(四)负责协调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和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发生重要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信息、编报值班信息,并按照领导指示妥善处置;

(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当班未尽事宜做好交接工作;

(六)落实带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处理本部门、本单位值班日常事务;

(二)配合学校值班室处理各类事务;

(三)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学校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汇报;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带班领导为当天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坚持在岗带班。确需离开岗位的,应及时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履职,并向学校值班室备案;因临时公务需离开岗位的,应明示工作去向,并告知值班室。

第十四条  全体值班人员应充分认识值班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一)严格保守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信息;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三)熟记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熟知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联系方式,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

(四)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令下达和下情上传;

(五)不在值班期间处理或参加与值班工作无关事务;

(六)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要将已办和待办事项及有关情况交接清楚,并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交班,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校对值班情况不定期考核检查,值班情况纳入平时考核。

(一)学校给予无责任事故的值班干部值班费。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重大敏感期等非工作日400元/24小时/人;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期工作日200元/24小时/人;寒暑假200元/天/人,各部门、各单位值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现有未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私自调换等违规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领导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重要活动、重大敏感期等特殊时期值班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印发的《防灾科技学院政务值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发办〔201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