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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防科发教〔2017〕78号),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有效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2周未请假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提出申请且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到成人教育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报到的,视作旷课;超过2周不报到的,按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防灾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参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函授和业余形式的专升本学制2.5年,高起本学制为5年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二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学生应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制年限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以采取卷面(闭卷、开卷)、线上或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考查的方式可以采用作业、课堂测试、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出勤、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两部分组成,以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也可五级记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达及格及以上,为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长期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退学的成教学生,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本校学的,其已通过考核的课程,经成人教育部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被防灾科技学院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应在本校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学习形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二)毕业年级不得转专业;

(三)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

(四)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学习形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年1011月集中办理;

(二)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学习形式)具体申请条件、程序参照《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防科教〔2019〕3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受到开除学籍或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照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防灾科技学院转学管理办法》(防科发教〔2015〕74号)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或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二)学生因自身或家庭等特殊困难原因,或者应征入伍等其他原因主动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签署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休学学生自审批同意后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期未满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复学或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继续教育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复查合格证明材料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审核,报学校批准,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授课总学时1/3(含)以上的

(五)累计达到8门以上(含8门)课程不及格或旷考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通知本人,无法通知的,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对其学习成绩予以初审,并出具毕业生鉴定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防科发教〔2019〕27号)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延期毕业生考核,2年内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四十二 按照教育部规定,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无法提供学信网备案信息的新生将不予注册。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则上以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

四十三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为符合条件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学生学籍信息和毕(结)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之后,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四十四 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四十五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在申请毕业之前至少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四十六 学生应在毕业前半年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工作的,推迟毕业。

四十七 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学校不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十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负责及时查清事实,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并附上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

第五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防科发学〔2017〕79号)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防灾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