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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涉密人员。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涉密人员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全体涉密人员都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院各用人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重点考评他们的现实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以及学习和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情况,并且填报涉密人员审查登记表,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所有涉密人员都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重点抓好以下六个环节的保密教育:

(一)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二)在岗的保密教育;

(三)调离涉密岗位的保密教育;

(四)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

(五)参加外事活动前的保密教育;

(六)参加其他重要涉密活动前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保密办要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该涉密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开涉密部门,应经保密委批准,并与原部门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部门及保密委批准;

第十八条 发现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做到人走锁门、锁柜;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阅办、写稿;

第二十一条 公务通话中涉秘人员不得使用无保密设施的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将本人使用的内部文件、资料等清理移交或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全体涉密人员要加强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知悉必须承担的保密责任、义务及有关限制性要求和享有的权利,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涉密人员,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